2.
114年1月14日假扣押查封時,建物現由債務人高孟岑居住使用。
3.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 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