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另據鑑價報告稱:本件有一平面汽 車車位,位於地面一層(車位編號:H-
2.
。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編號1建物按債務人占 有現況點交,餘不點交。
4.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其基地之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六、惟上開車位之使用權利內容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 用權利,本院不負擔保之責,上開車位亦不在本院點交範圍內。
5.
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建物有欠繳管 理費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