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道路,編號2土地上坐落有門 牌號碼龍埔街247號建物,附表編號3土地其上坐落門牌號碼為龍埔街249號三合 院。另據本院會同地政人員到場查明土地現況時,編號1土地部分道路,部分為 龍埔街249號建物之鐵皮部分坐落,編號2土地上為龍埔街249號建物磚造部分坐 落,編號3土地有無門牌之三合院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上開建物不在本件拍 賣範圍內,拍定後拍定人就建物與土地之利用關係,請自行與建物所有人洽 辦,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