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查封時,據債權人稱:系爭建物內之物品不知為何人所有,建物內有壁癌,另門前中庭部分 與鄰厝相通,惟兩戶各有獨立之出入口。惟實際使用情況,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本件因債權人 與債務人均無實際占有之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僅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拍定人就 建物與土地之利用關係,請自行與土地所有人洽辦,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 權責無關。
6.
債權人與債務人依民法第824條之第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 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7.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六、拍賣之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 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有 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9.
192地號)土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若遭 基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10.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1.
拍賣之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賣。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3.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