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系爭建物所坐落之土地為仁愛之家所有,且系爭建物係債務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 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系爭建物坐落之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5.
系爭建物座落基地係第三人仁愛之家所有,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 先購買權。 六、拍賣之建物有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 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 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6.
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