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執行標的物應買價格新臺幣1,630萬元。
2.
本件係本分署借調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全助第239號假扣押卷執行,依卷附104年6月4日查封筆錄所載,192地號土地為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326 巷4弄及326巷
3.
2號旁之巷道,為法定空地;另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326巷 4弄
4.
10號一樓前所搭出來之鐵皮門可能有占用到一點點。本分署於114年6 月6日現場履勘時,192地號土地現為道路用地,寬度約0.8至1米,經地政人 員目視觀察,本件標的無明顯被占用之情形,惟仍須經測量始能確認。至於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假扣押筆錄所載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326巷4弄
5.
10號可能有占 用乙節,亦須經測量才能確定。本件因係變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現實占有部 分,准予應買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非共有人應買,得在本分署通 知期限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分署主張優先承買權。
6.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2月29日新北工建字第1130372253號函所示,192 地號土地係65使字第1058號使用執照(64建字第132號建造執照)及65使字 第769號使用執照(64建字第57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依新北市板橋地政 事務所113年4月29日新北板地測字第1136018392號函檢附之不動產謄本資料 所示,法定空地對應之門牌號碼為:
7.
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326巷4弄1號、3號、5號、7號、9號及其2至4樓。
8.
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326巷4弄2號、4號、6號、8號、10號及其2至4樓。 前揭建築物所有權人,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無基地應有 部分或其應有部分不足者,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 共有人,本分署將於准予應買後,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7項規定, 在建築物之公告處或其他相當之處所公告5日,優先承買權人得在最後公告日起 15日內,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向本分署主張優先承買權。
9.
本件變賣標的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且無訂立三七五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