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本分署借調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全助第239號假扣押卷執行,依卷附 104年6月4日查封筆錄所載,192地號土地為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326巷4弄及326巷
2.
2號旁之巷道,為法定空地;另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326巷4弄
3.
10號一樓前所搭 出來之鐵皮門可能有占用到一點點。本分署於114年6月6日現場履勘時,192地號土地 現為道路用地,寬度約0.8至1米,經地政人員目視觀察,本件標的無明顯被占用之情 形,惟仍須經測量始能確認。至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假扣押筆錄所載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 326巷4弄
4.
10號可能有占用乙節,亦須經測量才能確定。本件因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 分,查無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非共有人拍定,得於拍 定後,在本分署通知期限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分署主張優先承買權。
5.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2月29日新北工建字第1130372253號函所示,192地號土地 係65使字第1058號使用執照(64建字第132號建造執照)及65使字第769號使用執照 (64建字第57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依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113年4月29日新 北板地測字第1136018392號函檢附之不動產謄本資料所示,法定空地對應之門牌號碼為:
6.
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326巷4弄1號、3號、5號、7號、9號及其2至4樓。
7.
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326巷4弄2號、4號、6號、8號、10號及其2至4樓。 前揭建築物所有權人,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其 應有部分不足者,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本分署將 於拍定後,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7項規定,在建築物之公告處或其他相當之 處所公告5日,優先承買權人得在最後公告日起15日內,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向本分署主 張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賣標的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且無訂立三七五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