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乙標)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為雜林地。又本件係拍賣標的(乙標)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或共有人有分管之情形,故本件標的(乙標)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標的不動產按甲、乙、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法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7.
本件係拍賣標的(乙標)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標的(乙標)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屬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59年11月30日)之保護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最新使用分區,或其他使用管制及開發等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
8.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