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4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未住於此,該屋出租予第三人永冠城工程行, 租期2年,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起開始承租,每月租金新台幣1萬7千元。檢視屋況大致良好,
3.
二樓均作辦公使用,擺放辦公桌椅。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依租約所載,本件拍賣標的物現由第三人林O盈承租中,期間自民國114年3月20日起至民國 116年3月19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1萬7千元,押金新台幣3萬4千元,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 注意。 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 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 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