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至現場,據地政人員稱316地號土地為雙園街58號建物後半段坐落之基地;321地號土地位於雙園街60號建物後半段坐落之基地;332地號土地為正義北街216巷9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前述建物占有本件拍賣標的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記載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依新北市政府回函:
                                            
                                         
                                        
                                            
                                                4.
                                            
                                            
                                                332地號土地位於「三重都市計畫」範圍;316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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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前開資訊揭露給應買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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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精準指界實際座落位置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地政人員指界地點、範圍及位置與實際地點、範圍及位置定有些許落差,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同意此拍賣條件者,請勿投標應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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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本件前開資訊供應買人參考,惟執行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是否有變更,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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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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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法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1.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2.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