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標的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查封時,已出租第三人使 用,土地為建物之基地,拍定後均不點交。
7.
土地經設定不定期限地上權,拍定後地上權不予塗銷。如該地上權人因未於土地上為房屋 之建築,則依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750號判決要旨所示並無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得依同 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六、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 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 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9.
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 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 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