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6月18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64-3地號、464-13地 號、464-23地號、464-43地號土地係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415094號路燈北方約1 4公尺東方約38公尺、北方約45公尺、79公尺處之雜木林;464-9地號土地位於 同路燈西北方約47公尺處,上有一池塘;464-10地號土地位於同路燈西北西方 約64公尺處,為雜木林及池塘;464-11地號、464-27地號土地位於同路燈西方 約10公尺、西方約1公尺處,為道路用地;464-12地號土地上為同路燈及其前方 部分道路;464-28地號、464-30地號、464-31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淡水區下圭 柔山95號紅磚鐵皮建物及旁鐵皮廢墟占用,部分為其前方空地;464-29地號土 地係位於前開95號紅磚鐵皮建物東南方約30公尺之雜木林。上開建物非本件拍 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 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第三人盧○吉具狀陳報為房屋現居住人,不清楚有無租約,惟祖先三代均居 住於此。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6.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二464-28地號、464-30地號、464-31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 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 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7.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 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