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現場履勘時斷水、斷電,無人使用且堆放雜物,另依鑑價報告登記為 防空避難室,可由公用樓梯進出;債權人稱該建物是債務人和其哥哥、兒子共有,債務人哥哥 封住一半使用中,惟其占用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依臺北市松山 地政事務所114年4月17日北市松地測字地1147007080號,經勘查後無增建部分。標的330地號土 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標的330-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6月9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12998號 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4年6月9日核輻字第1140008273號函 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年月日北市警 信分刑字第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6月9日北市都建 使字第1146026354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 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 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係拍賣1358建號建物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 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