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223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 路五段372巷11號前之道路,部分為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372巷13號坐落占 用,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3.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惟本件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9月10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46040027 號函覆,旨揭地號土地係60使字第0993號使用執照(59建(松山)
4.
字第0015號 建造執照)建築基地之私設巷道,非屬法定空地,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 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5第3項規定,專有部 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 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 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 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 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 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 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5第3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 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