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3月25日、5月15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即共有人郭○賢在場稱建物1樓為其自住, 債務人之姪媳及其配偶自住3樓,債務人表示未居住在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 三10605建號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10225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臺北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於114年7月18日函覆稱:10605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及水平增建 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 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 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建物共有人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 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