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0年11月24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陳○忠在場稱房屋為其所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 在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32267建號係未登記建物,無獨立出入口,部分占用鄰地140-1地號,占用權源不明,且該 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4年6月4日函覆稱:32267建 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 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 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6.
30160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 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