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11月6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劉○竺即債務人嫂嫂在場稱建物隔為三間,一間係賣 牛、羊肉(楊媽媽的牛肉鋪),一間堆放雜物,一間出租為素心蘭營養俱樂部,嗣並提出租賃 契約為證,租賃期間至114年12月31日,月租14,500元。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 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 題。
6.
32057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 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