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3樓及頂樓有增建,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
5.
經地政指界稱,100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龜山區萬壽路二段810巷5號前騎樓地板前端。
6.
建物1樓為客廳、廚房;客廳放置神明桌及祖先牌位;
11.
本件不動產有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12.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2261建號係未辦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 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本件以建物之現況進行拍 賣,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看建物之狀況,又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六、本件
13.
1004地號土地係都市計畫內第一種住宅區、道路用地,相關法規及限制,請應 買人自行注意。
14.
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 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 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 「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
16.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 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7.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