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第379-2地號土地其上有建物數棟占用;第379-3地號土地部分放置棧板等雜物 及堆高機、部分雜樹林;第370-8地號土地部分有建物占用、部分雜樹林,又本 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土地上建物、物品均非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拍定後自行協商解決,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8.
379-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112年11月14 日及民國61年2月26日)農業區及綠地用地(兼供道路使用);第370-8地號土地使 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農業區,請應買人參考,如有相 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 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9.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復,拍賣土地己領有中壢區公所核發
10.
桃中 市工都使字第00855及00938號農舍使用執照,仍受其套繪管制;另依桃園市中 壢區公所函復,拍賣土地除上開使用執照外,第379-
11.
379-3地號土地並為66 年桃中市建使字第511號農舍使用執照之農舍基地,該三筆土地己提供興建農舍 使用,請應買人注意,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12.
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使用情形之不同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3.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4.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