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7月1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拍賣之78─
5.
78─45地號土地為精明一街15巷之巷道使用。
10.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若上開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不得拒絕應買。
11.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2.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第二種住宅區。
13.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