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拍賣建物現由聲請人自住,拍定後點交。據聲請人稱樓梯間有漏水、部分有璧癌。另依現 有資料無從得知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及屋內有無非自然死亡之情 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對物之 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6.
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有部分建物(24.86平方公尺)坐落鄰地(912-3地號),使用權源不 明,應買人應自行瞭解,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或鄰地所有人主張拆屋還地,則拍定 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7.
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變價分割共有物判決,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分割共有物之共有 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受,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或承受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