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11月20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周○震在場稱係向債務人承租房屋,已承租10多年, 現由其及家人同住使用,房屋遇雨會漏水,因地震有牆壁龜裂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 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3552建號係未登記建物,位於4樓及5樓,且有樓梯連接。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1月9 日函覆稱:3552建號建物「4樓前、後」係位於其他(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比對83 年空照圖模糊不清無法辨識,現況材質老舊,且無施工跡象,拍照存證辦理;「4樓頂」係位於 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 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 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6.
878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 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