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113.7.15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租客郭軒昂在場,表示此房屋是其母與債務人張家菘承 租,目前無繳租金,另有找其他地方住,只是偶爾回來,屋內物品均不是他的,拍賣後點交, 惟若有不能點交情事則不點交。。
7.
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函詢本件標的是否曾受理非自然死亡一案,函覆結果 為未針對此類案件建檔,無資料可稽;函詢工務局是否因地震受創、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物, 函覆無上開建物申請資料;函詢消防局是否發生火災,函覆107.1.1至114.9.29無受理情形。本 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 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 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六、本件標的3891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 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 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8.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9.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 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