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標的土地為一整片相連的雜林,部份種植香蕉、絲 瓜,均為袋地,僅有一供步行通道可達,而屬袋地之情形,請應買人自行評 估,拍定後自行解決土地通行及使用之法律關係,且不得以此事由主張減少價 金或撤銷拍定。
2.
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 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之地上物及作物,非屬本件拍賣標的,占有使用權源不 明,相關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如本件地上 物有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第107 條所規定之租地耕作之情事,承租人於出具 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優先承買權 發生爭議,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並應由主張此權利存在 之人自行提起訴訟確認其權利存否及得承買範圍,並待訴訟確定後始核發不動 產權利移轉證書。
7.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 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 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 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 可撤銷拍定。
10.
779-1地號使用分區為龜山都市計畫(民國74年11月19日)保 護區;第
13.
779-3地號土地屬龜山都市計畫(民 國95年6月15日)公園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市地重劃。需地 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應以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 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4.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