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標的土地為一整片相連的雜林,部份種植香 蕉、絲瓜,均為袋地,僅有一供步行通道可達,而屬袋地之情形,請 應買人自行評估,拍定後自行解決土地通行及使用之法律關係,且不 得以此事由主張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2.
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 分管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之地上物及作物,非屬本件拍賣標的,占有使用權 源不明,相關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 意。如本件地上物有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第107 條所規定之租地耕 作之情事,承租人於出具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 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 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並應由主張此權利存在之人自行提起訴訟確認其 權利存否及得承買範圍,並待訴訟確定後始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
4.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 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 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 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6.
779-1地號使用分區為龜山都市計畫(民國74年11月19 日)保護區;第
9.
779-3地號土地屬龜 山都市計畫(民國95年6月15日)公園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 取得方式為市地重劃。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應以跨區市地 重劃方式辦理,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 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 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0.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 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