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建物/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第三人唐瑋蓮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知未表示 意見;又據第一分局查報係由第三人唐瑋蓮居住,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 行注意查明。如有法定優先購買權,應俟權利行使期滿且無人主張,本院始得於拍定人繳納尾 款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如對優先承買權有爭執,以實體訴訟為主。
6.
本件拍賣之標的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8.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依強制執行法,買受人就拍 賣物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無擔保 請求權,請審慎投標。
9.
拍賣之建物,有無增建、有無占用鄰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