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法院現場查封時在場債務人稱,1685建號建物原為辦公場所,經檢視無增建,現無人使用,室內堆滿雜物;1663建號建物為停車場,位於地下二層編號31號。本件拍定後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3月25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04348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14年10月21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143019237號函覆,無非自然死亡之報案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3月2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15245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是否有海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