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指界稱:
3.
389地號土地相鄰,位於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138444西南方約90公尺之雜木林;376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新店區檳榔路169號之
4.
169之2號建物占用及雜木林;377地號土地上有檳榔路171號建物占用及道路、雜木林;380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138444南方約15公尺處之道路、雜木林,上開建物坐落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本件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
6.
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8.
388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3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請應買人注意;
9.
389地號土地為林地,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