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6.13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1075號土地上有溪洲路59巷26 號、59巷28-1號房屋、數間無門牌房屋占用,另有部分為稻田;
2.
1077號 土地上為稻田,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上開房屋及農作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 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 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6.
本件土地上 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 之優先購買權。
7.
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者,承租人對於拍賣之土地, 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 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 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 之認定為準。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8.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故私法人就本件不得承受 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 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