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2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拍賣建物由其自住、不知建物有無足以 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嗣本院於114年4月21日赴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份(即暫編7904建號), 地政人員表示本件拍賣建物有前後門,建物前後均有增建結構。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 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 解決,拍定後建物點交。
3.
據地政人員會測結果顯示本件暫編7904建號建物部分使用鄰地即光復段
4.
1254-1地號 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中使用1254地號面積約15.99平方公尺、1254-1地號面積約10.65平方 公尺),使用前開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