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2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拍賣建物由其自住、不知建物有無足以 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嗣本院於114年4月21日赴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份(即暫編7904建號), 地政人員表示本件拍賣建物有前後門,建物前後均有增建結構。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 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 解決,拍定後建物點交。
8.
增建部分即暫編7904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優先承買權:本件暫編7904建物占用之光復段
9.
1254-1地號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 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主張優先承買權。
10.
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 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11.
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 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 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 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