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9月10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苗栗縣頭份市民族段
3.
842地號土地為一整塊空地,外圍皆有鐵皮圍住,據鄰人告知,該地原有一鐵皮建物,現已拆除。
4.
114年9月22日、9月25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之
5.
842地號土地位於新一街旁之空地,由鐵皮圍住,使用現況不明。其中827地號土地位於空地左側,面積較大,且依其形狀,左邊鐵皮建物應沒有占用(應以實測為準);842地號土地位於空地右側,其中一側貼著右邊鐵皮建物延伸,略呈長條狀土地。
7.
842地號土地兩筆土地相連,現況為鐵皮圍籬內之空地及道路使用。
8.
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占有使用情形及有無分管約定均不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9.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其共有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若上開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不得拒絕應買。六、本件拍賣土地上如有建物,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
10.
本件827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住宅區;842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請應買人注意相關使用規定,危險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