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3月11日現場執行時,發現建物鐵門部分毀損,從門縫目視內部雜物眾多,二樓由 外側目視,窗戶毀損,三樓(頂樓)及外牆已有雜草及樹木生長。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340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 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