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4年5月16日現場指界時,775地號土地其上有新北市三芝區民生街18號建 物,775地號土地位於該建物後方。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 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8.
無抵押權登記。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中華民國115年4月20日起至115年7月 1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