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5月5日現場指界時,135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汐萬路三段217巷 口北方約85公尺處,為道路用地。362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汐萬路三段21 7巷口西方約235公尺處,無路可至,為雜木林。363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 汐萬路三段217巷口西南方約215公尺處,無路可至,為雜木林。365地號土地位 於新北市汐止區汐萬路三段217巷口西南方約180公尺處,無路可至,為雜木 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不動產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 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5.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9.
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 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