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 人員指界略稱:「系爭62地號土地位於福連1號建物西南方約850米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等 語。
4.
依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之停車便利性、大眾運輸條件、道路 規劃路況均稍差。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保護區。」等語。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 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 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