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葉O即承租人在場,稱租約於民 國113年12月1日開始,租金為貸款金額之一半,為口頭訂約,無簽訂租賃契約。債權人之代理 人於民國114年9月16日具狀稱標的物之使用情形同前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7.
本件465地號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共有 人如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六、本件465地號土地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 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2368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請投標人注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