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乙標標的於民國114年7月15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部分為空地、部分道路、部分 種植短期蔬菜,另有枕山三路36號房屋一棟及鐵皮頂倉庫(看似豬寮)部 分坐落其上。嗣經債權人於114年7月23日查報,土地上之建物及豬舍係由 債務人之兄曾○標(為土地共有人之
4.
使用中。本件乙標僅拍賣土地之 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5.
乙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乙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6.
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