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建物/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知未表示意 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有租地建屋情形,依照土地法 第104條,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對優先承買權有爭執,以實體訴訟為主。
2.
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 第100條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 詢價、拍賣、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買等,需耗費相當 時日,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拍賣之標的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拍賣建物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利內容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應買人能 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院不負擔保之責,若有車位,亦不在本院點交範圍,請應買人注 意。
4.
本件執行之標的是否欠繳管理費、拍定人是否需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系爭 不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生有負擔,均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