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70地號土地上有一間磚 造平房之一部分,沒有門牌,有稅籍編號01773。債務人稱該建物為祖先留下來 給其父,因有土地持份1/2,所以建物也有繼承,目前無人居住,裡面為李家宗 祠,堆放祭拜時的物品、飲料等,因年代久遠,無起造證明。惟實際使用及建 物占用權源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 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 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970地號土地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 請投標人注意。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 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 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 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土地使用分區:970地號土地為擴大及變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第四種住宅 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