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該屋由其居住使用,且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地政人員 稱該屋屋後有增建,與主建物相通。本件拍定後點交。
3.
本件4954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 應買人注意。
4.
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 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 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評估後 再行投標。
8.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 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 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