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債權人稱遇到共有人稱系址建造之初是為了商場之用(後經人檢舉未有 消防)後,改為停車之用,目前已荒廢,現場大千社區貼有住戶會議通知公告公共區域得出 租等,但管委會目前已無營運,不清楚債務人B1之使用位位置及編號。另依鑑定報告現場 圖及債權人陳報之現場照片,現場入口位於昌盛街28號旁,系址地下室昏暗未明,地磚斑 駁、破損,多處堆放雜物,惟實際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 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執行標的 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標的依外觀觀之,並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另查未曾受理火 災事件、未發生非自然死亡等情,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函可 稽;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 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 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 異議或聲請撤拍。
5.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 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 勿參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