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12月20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92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南港區中 南街74巷10號鐵皮屋(即2700建號)占用;2700建號、2699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據在場 人即建物共有人詹○嘉稱現為其堆放雜物使用。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2700建號建物部分逾越鄰地791地號,其占用791地號土地之權源不明,且該土地不在拍賣 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1月20日函覆稱:2700建號、2699建號 建物係整幢違章建築,未有建照及使用執照,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列管 (或拍照存證)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 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四792地號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 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2.
本件不動產分5標分別拍賣:4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六、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792地號土地共有人、2700建號、2699建號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 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二2699建號建物坐落之793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建物共有人。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