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8月28日查封時,債務人之夫及子在場,並表示房屋由其等與債務人共同 居住在內,並表示房屋有嚴重漏水,整棟房屋均有嚴重壁癌;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7.
本件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 人注意。 六、本件標的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合併拍 賣之部分標的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連同合併拍賣之其他標的一併購買。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