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4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臨竹東鎮康寧街3 15巷2弄,其上有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本院復於103年5月29日會測查封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份 (即暫編5488建號)時,查看該建物為地上二層、地下一層之建物,每層面積均異,地上二樓 為鐵皮屋,地上一樓及地下一樓則為磚造,由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嗣本院於114年3月11 日赴現場調查時,據債務人古秋蓮稱本件拍賣建物為債務人古秋蓮及其家人自住,有嚴重漏水 情形。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 解決,拍定後建物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