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土地為道路,編號3土地為空地。本件現場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
4.
2土地為道路用地,編號3土地上有建物(門牌:昌平66─1號、66號),為活動中心佔用。嗣鑑價報告書所載,編號
5.
2土地現況作為道路通行使用,編號3土地有數棟建物坐落,部分做道路通行使用。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所有權人及其占有法律關係均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買受人自理,又拍賣土地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10.
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購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行查證並注意之。
15.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