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10月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弟弟在場稱:「建物係債務人之大哥、大嫂居 住,我也會使用,債務人已很久沒有聯絡,找不到人。」,建物與隔壁第三人所有之建物 內部一樓有門相通,2樓牆壁、樓梯間牆壁油漆嚴重剝落。
3.
依鑑價報告所載,建物維護情況尚可,建物天花板及牆面有滲漏水之狀況。
4.
上開建物坐落之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8.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暫編第184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 注意。
11.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2.
依本件35建號建物登記謄本所載,本建物尚有部分占用鄰地未登記,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