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民國114年6月24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拍賣建物無獨立出入口,須由 一樓出入,屋內物品雜亂,牆壁嚴重壁癌。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標的現況為住宅及機電設備, 建物牆面些許壁癌,僅能經由一樓內部樓梯對外進出,一樓現況為停車使用。上開情形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本件均係拍賣標 的物之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共用樓 梯部分非拍賣範圍,拍定後拍定人需自行處理共用樓梯部分,本院不代為協調,不同意之應買 人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7.
本件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若建物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持分之不動 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 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如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均聲明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則以建物共有人優先承買全部標的。 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 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8.
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住宅區」,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 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9.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 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 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 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