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查封時,在場人即第三人宋松妹稱其係債務人之母,房屋由其使 用居住,債務人未住於此。
2.
關於系爭房屋是否有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在場人表示 並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而114年11月12日出具之估價報告經初步調查亦無上開情事,又 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成功段
4.
1643-1為住 宅區,土地權均屬於國有;建物:地上二層透天住宅;建物新舊程度:屋齡56.4年;附近主要 交通工具:公車;交通運輸便利:欠佳」等語。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 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 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5.
本件4087建號為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依基隆市政府114年9月23日基府都使參字第1140249459號函略稱:查本府建築管理資訊系 統,目前尚無該址違章建築資料。另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公處114年11月25日台 財產北基二字第11405075300號來函稱,並無與債務人成立租賃或其他合法使用之法律關係,係 無權使用等語。故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6.
本件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僅拍賣第4087臨建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有部分100000分之14300,倘非4087臨建 號之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第66臨建號建物占用之基隆市仁 愛區成功段
9.
1643-1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 6條之2第1項規定時,有優於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 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主張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 (應買、承受)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均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 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 (應買、承受)人,不得異議。
10.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 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六、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