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查封時,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至現場實施查封,據第三 人陳○子在場稱,系封房屋現由債務人之友人承租(姓名不詳)後,無償借用其使用居住,代理 人稱房屋無增改建,無分管之停車位。又本件房屋內部分隔多間房屋使用。
3.
關於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第三人陳○子、基 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15年4月7日基警一分偵字第1150103379號函所附之調查表及114年12月出 具之鑑價報告初勘均稱無上開情事。又該鑑價報告略稱:「依現使用人稱目前為住家使用,室 內規劃一客廳、居室(木板隔間共七間)、一廚房與一位衛浴室等,部分牆壁與天花板等有脫漆 情形,前後開窗,採光與通風條件尚可。」等語。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 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有無上述事由(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 管委會進一步探詢)後,慎重考慮是否應買。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 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 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
4.
系封房屋占用基隆市仁愛區成功段(下同)35地號之部分,經土地所有權人臺灣鐵路股份有 限公司依114年12月29曰北工產字第1140016144號函復略稱:「35地號部分土地一案,本公司與 陳君尚訂有占建承租契約,租賃期間自113年11月8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等語。
10.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 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