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
2.
609地號上有建物(海山路三段98巷43號)。
3.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本件拍賣範 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地上權或 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另建物所有權人不得僅對數筆有優先購買權之不動產中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 六、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 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