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法院 114宇130073甲

桃園市蘆竹區福厚段511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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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2/2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3/25 週三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82
保證金:
36.4
總坪數:
7.8
坪單價:
23.2萬/坪
持分地坪:
7.8 坪
總現值:
22.6 萬
拍後增值:
-159.4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桃園市 蘆竹區 福厚段 511地號,面積 75.4 m2,持分 1706/30000,30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2.
桃園市 蘆竹區 福厚段 607地號,面積 380.8 m2,持分 1706/30000,152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法院筆錄 (7)
2.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511地號為雜草地,607地號部分為空地,部分有建物(海山路三段98巷41 弄6號及8號)。
3.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 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 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 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8.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 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 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10.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應有部 分屬公同共有關係,其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為之或提 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證明文件後,始得主張。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 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所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 權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另共有人不得僅對數筆有優先 購買權之不動產中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607地號上有建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本件拍 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地上 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就607地號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 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 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若建物所有權人就607地號行使優 先承買權,原拍定人、主張優先承買之土地共有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 產。 六、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 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2.
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土地增值 (2)
1.
桃園市 蘆竹區 福厚段 511地號
75.4 m2 × (1706/30000) × 8,700 元 - 30 萬元
= -26.3萬元
2.
桃園市 蘆竹區 福厚段 607地號
380.8 m2 × (1706/30000) × 8,700 元 - 152 萬元
= -133.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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