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114年9月8日現場履勘及測量,債務人在場稱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據債權人查報, 本件標的出租與第三人陳OO,租期自113年7月3日至115年7月3日,每月租金15,000元。
2.
本件標的物查封時已出租予第三人占有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惟如於租賃契約屆期後拍 定,因債務人不得再續予出租或另行出租他人,否則與查封效力有違,故依現況點交。
4.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53,000元,若有多數人表示願意應買時,以應買之意思表示 最早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如不能分辨先後順序時,以抽籤之方式決之。
5.
本件標的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查封時地政人員測量之建物現況拍 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7.
富竹段229地號)均非債務人所有,經本院函 請債權人、債務人及基地所有人查報占有使用情形,僅富竹段229地號之所有人桃園市政府養護 工程處回覆:「為道路用地,且無租賃、借貸或授權占用」,其餘均未獲回覆,是以本件建物 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 六、本件優先承買權人如下,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 爭執時,就此須(由拍定人或其他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 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另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 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一本件標的如有第三人合乎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所規定基地所有權人。
8.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